星期一, 7月 12, 2010

誰說自行車要在自行車道上騎?

台灣一窩瘋蓋自行車道不稀奇,那是當紅休閒活動,但現在比較不夯了,自行車道蓋了沒人騎怎麼辦?這不是最嚴重的,最可怕的情況還真的發生在同事身上,那就是汽車駕駛認定你自行車不應該騎上馬路,拿來當作肇事卸責的說詞:

「06月28日一大早,我依然騎著單車從左營到前鎮去上班,因為此時逆向「借行」自行車道的機車族不少,而且上班族學生也多,加上我車速會維持在20~30km/h的關係,大都行走慢車道,並維持最外緣行駛。

不料在捷運凹仔底站附近被一部闖紅燈右轉、且切入慢車道急駛的計程車從尾部追撞,於是我那部2009年的GIANT IGUANA輪框、變速器和車架整個歪了。

而這部計程車一開始就說是交通法規已經更改,猛咬我沒走自行車道,把他身上「僅有」的一千元丟給我就走了!(大家應該知道壞了這些東西要花多少錢來修吧)。我不是一個喜歡吵架的人,但我事事一定要追出個公理,我寫了信向市府交通局請教(案件編號B-202911,歡迎查證),而答案和我心中所想的完全一樣,也就是:「自行車本來就歸類為慢車,不因設有自行車道,而影響其行駛於慢車道的路權!」

希望自行車的車友,能多加轉載,也祝福這樣的司機,在體會到真正的交通道德、並學會尊重他人行路權利之前,讓他們罰單接到手軟!」


p.s.只是說詞那還好,若是心裡也這樣認定,在路上就不會給你該有的空間,那單車族就危險了。

18 則留言:

SteveSun 提到...

說的好!!借我轉貼!

SkyWalker 提到...

借來轉貼以正視聽....

馬特猴 提到...

1拚命宣傳自行車道+2官商媒(+環團?)三方共創「單車路權=自行車道」=3惡質交通文化後遺症(用路人認為單車只能騎在單車道上),最令我傻眼的是屏鵝公路的超速肇事車禍相關討論串裡面,居然有人劈頭就是一句:單車本來就不應該騎在公路上。......喂!

JustMeKicking 提到...

請用!

Lino 提到...

我再補充一下市政府的答覆:(是有效的法律依據)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腳踏自行車係屬慢車種類車輛,同規則第124條略以「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二、次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1條「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遵22-1」,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優先。…」及第174條「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自行車專用車道線」」第175條「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第186-1條「自行車穿越道線,用以指示自行車於交岔路口或路段中穿越道路的行駛範圍…」等。

三、綜上,依博愛路人行道所設之「遵22-1」標誌,係屬行人、自行車共用(行人優先),而慢車道未排除自行車使用,故慢車道及設有自行車之交通標誌、標線道路、車道均可行駛自行車。

綜合上述,其實不只是單車本身就屬於慢車,管理方式亦歸類於慢車;而人行道即使劃了單車道,優先權還是在行人身上。正如馬特猴所言:不知為何如今成了單車只准走自行車道的結果

馬特猴 提到...

「單車路權」不等於「自行車道」!「單車路權」的概念,實際上包含道路交通環境、3~99歲交通安全教育和監理考照制度中的人本交通理念落實,還有完善的法令規章與嚴謹的執法,更與社會風氣民族文化息息相關。下次再看到哪家白目的媒體說「單車路權」等於「自行車道」的,記得要打電話寫mail去投訴!沒人管就不會改!

小陳 提到...

即使自行車不能騎在某些車道,但後方汽車若見到而不閃避,且因此造成自行車騎士受傷,則汽車駕駛人雖有路權,但在刑法上卻是有「過失」,要負過失傷害的刑責!

Leon 提到...

交通運輸用自行車道之路權(專用路權、優先路權),不僅是馬路上數百萬自行車騎士用路權之保障,更有對於其他用路人應注意自行車騎士安全之宣導效果.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5條:...四輪以上汽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第97條:...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

第99條:...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

也就是說...依交通部目前的道路規劃,是可以讓汽車、機車與自行車在大部份條件與路況時,一起行駛於『慢車道』上~
如此,在發生意外事故時,傷亡最慘重的會是誰? 民法、刑法真能填補事故的遺憾嗎?

JustMeKicking 提到...

法律是最後的屏障,單車上路卻是天經地義,否則法律規定殺人有罪,還是有人會被殺。這不是問題所在,問題是單車專用道沒有解決安全上路的疑慮,卻創造新的危險。

Leon 提到...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Leon 提到...

Its only paint..簡單的一條線,不會比較危險的..

http://farm5.static.flickr.com/4006/4473660014_f66
919edf0.jpg

http://farm3.static.flickr.com/2761/4474768120_757
66219e3.jpg


高雄市每天有4萬多名通學的教職與學生們(http://163.32.129.12/eform/listdbtable01.aspx),不認為得學台北市以汽機車接送上下學或改搭公車會比較安全...
因為更多接送的車輛壅進學校周邊,路況只會更繁忙,對於人車都將更危險!

馬特猴 提到...

台北市又挨罵啦^^好像應該默默挨罵假裝自己不是台北人比較好......不過台北市有將近兩百所國小,也不是每個學校都像敦化國小或復興國小以汽機車接送上下學居多啊!像北投區的立農國小、明德國小或文林國小,學生就是走路上學比較多。可以不要把整個城市的260幾萬人(含異鄉人的話數字更大)一起批下去嗎?

另外畫線的單車道我也贊成,實在省錢多了!但也要看路段和用路人行為。轉述友人的看法:『兩條白線的作法,背後所要付出的代價是路邊停車要徹底禁絕』另一個案例是在溫哥華看到的,兩條白線的旁邊還能維持路邊停車,這就是用路人行為素質的體現!

打個賭,我來當一日實習交通警察,在號稱執法最嚴搶錢最兇的台北市,我在一天之內可以拍到多少件警察沒抓的交通違約案件?

目前我們的用路人行為、考照方式和交通安全軟硬體環境落後先進國家三十年以上,我們可以幫上什麼忙?《鐵馬革命》書中安妮‧拉斯克小姐批評我們這些已經實際騎單車上路通勤的人「自私」說我們反對單車道是「因為他們*1擔心會被迫離開主要道路,而不在乎是否吸引到更多的新騎士」,Well,我們不自私吧?!那麼,對於那些因安全顧慮而不敢騎單車上路的人們,或者因車禍而慘死的騎士們,我們可以幫上什麼忙?

JustMeKicking 提到...

To Leon,
我所指的單車「專用」道,當然是台灣一窩瘋熱的分離式、新建、或與人行道整合的自行車道。
不包括你所指的分享型單車優先道,很早以前就建議所有的慢車道、機車優先道都改為單車優先道,畫條線、漆個不同的顏色就解決了(當然還有法規的配合與宣導、強力執行)。那才真的是單車友善,當然,如果配合一般馬路速限降低更可事半功倍。

馬特猴 提到...

看到ak大大寫的,讓我想到,除了一直努力的"教育宣導"這塊以外(力量很渺小),還可以在"限速"和"修法/執法"這兩個使不上力的領域當啦啦隊。最起碼,在警察取締某些危險的交通違規行為時(例如:曾經害死很多人的路口違規停車),我們可以不要跟著亂喊說是搶錢~當交通寧靜區變多了,限速三十的區域增加了,危險的違規少了,道路相對安全,就會鼓舞更多原本有安全顧慮的休閒單車客加入單車通勤的行列。當然許多落伍的法令與考照制度也要修改才行,我們需要人本交通安全改革。

Leon 提到...

就國內對於自行車上路方面,在法規面其實早已預留伏筆...只是相關權責機關怠惰執行、態度曖昧..許多細則、定義仍未規劃,以致許多用路人及車友們至今仍霧裡看花而無所適從~


以下提出一些目前交通部在法規面規劃的概略情形,供大家參考看看..

依97年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17號,及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70870418號,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之條文時,已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3種自行車定義為『慢車』..
另按96年12/19修定公路法(即97年1/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2221號令修正公布第58、65條條文)...
第58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


簡單的說...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既有路面內』劃設自行車專用道(*優先車道為短期內較務實之措施),同時並得設置行人與自行車共用之車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1條),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專用車道(*休閒用途自車道)。

然相關法令雖於97年間早已訂定,但內政部及縣市政府卻僅於人行道或河濱、風景區大量興建"休閒自行車道",對於道路上數百萬自行車用路人之安全卻仍視而不見!


按交通部職司公路行車安全之策劃與監督(*交通部組織法第5條)、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之策劃、協調與督導其執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計畫及執行情形之審議、監督與查核、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修訂之建議、道路交通安全資料之蒐集、綜合分析及專題研究等事項...
而監察院對於『交通部未盡交通主管機關策劃、督導與查核之責情形』,雖早於民國91年3/7 曾通過(91)院台交字第0912500039號糾正在案,但眼前所見,主掌全國公路行車安全之策劃與監督之機關,卻仍然『看不見』混雜於大馬力機動車輛中的自行車相關用路安全規劃?

再者,依前面提及交通部目前對於道路的規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5、97、99條),讓汽車、機車與自行車在大部份條件與路況時,可以共同行駛於『慢車道』上...這是對於自行車用路人直接造成安全威脅的主要因素。

是以主管機關目前至少應先同時定義出"交通自行車道"與"休閒自行車道",並對於數百萬自行車用路人之用路安全,應有優先性或排他性之修正,讓道路有主動的安全規劃。而不是把騎士跟老虎放入同個閘籠中(*慢車道),再叫老虎乖一點不要亂咬 ~

至於教育宣導的效果,這是一個需要長期深耕的政策,對於即時用路道德的改善效果有限,而且對自行車用路風險之化解亦緩不濟急...所以自行車用路路權,應依安全風險之輕重緩急分別循序漸進推動,否則政策東貼西補、急病亂投醫,反而成為政府大興土木、浪費資源的藉口~


( 以上內容歡迎引用、轉貼,但請註明著作來源 )


另外,建議對於自行車相關用路安全觀念之推廣,內容也可以更深入淺出、焦點更明確一些,如能酌以各位先進前輩們豐富的用路經驗,同時提供更多適當可行的建議方案供車友們參考,或許也能凝聚更多車友們的共識!



順便一提: 北市部分學校"不鼓勵"學生以自行車通學並非空穴來風...車友們或可提出懷疑或自行查證,但請不要亂扣帽子!
多謝指教!!

JustMeKicking 提到...

大部分人可能都同時具有單車騎士或汽機車駕駛等多重身分,汽機車駕駛不必然就是會亂咬的老虎。慢車道形式的單車優先道Bike Lane是基於路權共享的概念,以及實際上路的可行性。還是老話一句,凡是上路都有風險,越多人上路就越安全。

Leon 提到...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Leon 提到...

北市計畫用3年的時間來改善市區自行車道路網基礎設施...同時要推動建構全台北市的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
同樣的,這項政策也是要打著"環保 節能 低碳 永續發展"的口號...準備再度的投入大把大把的經費預算!

我們不禁得懷疑,這些即將改善的市區自行車道路網,是否只是為設置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一案而為鋪陳? 何以我們不能便利的騎著自己的單車來體驗單車友善生活? 非得只能選擇租賃公共自行車,才能安心體驗這些市區自行車道路網與設施呢 ?

相關單車用路安全、失竊風險、友善設施等,各種用路環境改善之成效不彰進度遲緩,這些才是目前數百萬輛單車車友們,體驗單車友善生活的最大障礙。沒有了這些障礙,人民會更樂意選擇以自己的單車"替代"機動車輛使用,讓單車真正成為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同時也是日常生活之一部份...
這樣,才是一座城市是否符合單車友善城市的最重要指標...